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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2021-12-28 22:48:58    来源:国际商报

年末,又到了备受业界瞩目的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炉的高光时刻12月27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版负面清单同时废止。

记者细览两大清单发现,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同日就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答记者问时表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

清单呈现四大亮点

“今年以来,疫情持续蔓延,全球跨国投资影响因素增多,中国引进外资面临的外部形势更加复杂。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开展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工作,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准入限制。”上述负责人介绍,清单在条目进一步“瘦身”的基础上呈现出四大亮点

一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二是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四是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修订遵循四大原则

在新形势下制定两大清单,要考虑哪些新情况?如何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制定清单要遵循哪些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修订过程坚持了四大原则:一是推进制度型开放。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是中国外资管理基本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表述,做好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持续完善外资管理制度,稳定投资者预期。

二是扩大外商投资范围。本次修订体现了开放力度持续加大、条目只减不增,在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只做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的调整。结合境内企业的发展需求,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实行精细化管理,探索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从事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拓宽了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三是继续开展开放试点。对于当前不具备条件在全国开放的部分领域,继续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试点领域进一步增加。

四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开放与安全并重,在形成高水开放格局的同时,切实维护好国家安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领域继续保留外资准入限制;对于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设定了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要求的条件。

该负责人介绍,接下来,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对于已开放领域涉及的现行规定需要调整的,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在2年内完成“立改废”工作,确保开放举措切实落地。同时,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持续打造外商投资的热土,让更多跨国公司愿意到中国投资,让更多外资企业放心、安心在中国经营和发展。(刘 明)

关键词: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 合法权益 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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